抗诉机关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忠康,男,194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舟山市人,原系舟山市久盛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舟山市定海区环港东路73号701室。因本案于1999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2000年7月28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贺浩忠,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焦洪青,男,195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舟山市人,原系舟山市久盛贸易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住舟山市西园新村69幢303室。因本案于1999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2000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松林,包爱红,浙江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人)钟金,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原系汕头市大洋(集团)公司对外贸易部经理,住汕头市渔港新村南楼201室。因本案于1999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2000年8月4日被释放。
辩护人翁雄健,浙江五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忠康、焦洪青、钟金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2000年8月2日作出(2000)舟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诉。被告人徐忠康、焦洪青、钟金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秀成、代理检察员陈静出庭支持抗诉。被告人徐忠康及其辩护人贺浩忠,被告人焦洪青及其辩护人林松林、包爱红,被告人钟金及其辩护人翁雄健,证人董君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9年4月,台湾胜和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经理谢嘉铭欲在鱿鱼进口贸易中偷逃关税,遂与福建省福州滕顺水产品有限公司加工工厂长王兰文联系,要求王购买自捕鱼免税指标。王兰文即与被告人焦洪青联系,焦表示可以提供帮助,并将此事向被告人徐忠康汇报。徐忠康为了本公司今后与谢嘉铭在业务上进行合作,同意为谢联系购买。徐忠康与邬建军(另案处理)联系,约定由邬以每吨人民币500元的价格提供自捕鱼免税指标,谢嘉铭表示认可。同年5月初,邬建军通过被告人钟金与福建省华闽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福源企业公司业务部副经理陈军明谈妥以每吨人民币230元的价格向福州福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购买自捕鱼免税指标。之后,谢嘉铭以该公司的名义制作了提单,通过徐忠康、钟金传真给陈军明,陈指示报关员陈哲菲制作了相应的发票、装货单、报关委托书及动物产品检疫审批单等向福州海关提出申请免税鱼指标。因提单与申请单证上所填项目有出入,福州海关未批准免税申请。期间,被告人徐忠康授意被告人焦洪青与谢嘉铭联系,谢于同年5月11日汇给久盛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20万元。久盛贸易有限公司先后于同月17日、6月8日以报关费名义汇给委托报关单位人民币17.7万余元。